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侯文学:司法岂容权力之手染指

发布时间: 2010-06-29 08:21   来源: 荆楚网   进入电子报

  “一审(法院)不应采信(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)错误鉴定结论,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……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,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,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……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,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。我们想: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!”这是原告、重庆养蛙农民付强的代理律师在法院查阅卷宗时,发现的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发给法院的“公函”的内容。(见2010年6月28日《新京报》)这份公函,是权力干预司法的铁证。
  2007年,付强与父亲、哥哥联合投资建起了美(美国蛙)蛙养殖场。2008年6月,义合镇双溪村被列入李渡工业园区拆迁范围,他的养殖场被列入拆迁。同年6月27日,涪陵区林业局出台文件,认定牛蛙每亩年产值1.1万—2.2万元。三家牛蛙养殖场按此标准接受了补偿,但付强没有接受。僵持中,施工单位开始放炮开山,导致他养殖的美蛙大量死亡。在索赔遭拒后,他将两家施工企业告到法院,索赔255万余元。上涪陵区法院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,结论为:爆破公司是造成美蛙大批死亡的原因,并认定蛙场损失额为63万元。但今年3月2日,涪陵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否定了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,按两被告自认的30万元判赔。付强已委托律师提起上诉。
  从这起民事诉讼案件发生、发展和审理的全过程看,至少说明了这样几个问题:
  第一,权力干预司法已经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。在法律不健全的年代,以权代法屡见不鲜。在国家确立建设法治国家战略目标、反复强调司法独立的今天,情况已经大为好转,即便有利用权力干预司法的情况,也往往采取打招呼、写条子等方式私下进行,像这种以政府公函的形式给法院下“指导棋”,甚至以威吓的口吻警告法院不要“一意孤行”,实在闻所未闻。看来,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足以可以树立为权力干预的“典型”了。对此,曾当过法官的李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生荣承认,“公函是”他代表管委会组织人写的,并理直气壮地对记者说:“我们只是表达政府意见而已,有何不可?”这种法盲的语言,令人费解。
  第二,涪陵区法院在权力干预面前举起了白旗。涪陵区法院副院长黄建全收到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“公函”后,本来应该明确予以拒绝,但他却在“公函”上“批示”:交承办人阅处。这个“批示”,无疑使承办法官陷入了两年选择。因此,一审判决结果遵照“公函”的“指令”,没有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,按被告自认的30万元判赔,也就顺理成章了。然而,不能不让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:司法一旦被权力绑架,最后一道防线溃堤,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不能不令人担心了。
  第三,原告拒绝接受补偿标准是有道理的。付强投资建设美蛙养殖场投资就超过30万元,还有正在养殖的30多万只美蛙(较牛蛙价值高)。无论是顾全经济发展大局也好,还林业局制订的补偿标准也好,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不能让百姓的财产受损失。付强所以不接受补偿,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此。至于一些官员称原告曾因“非法买卖枪支”被判刑,根本就与本案无关。而涪陵区国土局副局长、李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邓中亚所谓农民“欲壑难填”,付强“套取国家赔偿”、“蛙场原本没有什么蛙”、“在法律上钻了空子”、“道德有问题”等等言辞,如果不是为权力干预司法辩解,也是如付强所说的,“这是管委会发公函干预司法败露后,‘在道德上给我上纲上线戴大帽子’”。
  一审判决后,付强已上诉到中级法院,我们不仅期待二审法院能够作出公正判诀,还原告以公道,而且希望对炮制“公函”的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,不能让权力干预司法的行为大行其道。
  稿源:荆楚网
  作者:侯文学

(本文来源:荆楚网 编辑:罗莎)
关键词:侯文学